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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抗辩权是否需要通知对方?

2025-07-15广州债权债务律师

行使抗辩权是否需要通知对方?

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。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先履行抗辩权(不安抗辩权)等类型。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使抗辩权之前必须通知对方,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,及时沟通可以避免误解与纠纷,促进双方友好解决问题。此外,在某些情况下,如因未及时告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,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: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”

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怎么用?

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,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,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这种权利的设立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,确保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同时、等价地履行各自的义务。实践中应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,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
该权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;

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具有对价性;

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;

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需证明对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的事实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五条

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
虽然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行使抗辩权前需通知对方,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良好合作关系考虑,建议采取适当方式事先告知对方,以利于问题妥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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